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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四、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加大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投入。加大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省财政一次性新增安排5亿元,设立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并制定具体使用办法。各市、县、镇也应根据实际,设立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投入。省财政2012年-2014年安排25亿元,并制定具体使用办法,鼓励专业镇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创业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和开放性的专业化技术服务,参照国家创新基金安排方式,对其技术服务运营费用、技术转移服务费用等给予补贴,促进更多技术成果转让和产业化。

  第十九条 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参照“双转移”资金扶持使用办法,采取竞争性方式取得财政扶持资金。部分财政资金可用“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扶持。在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将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基础条件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纳入支持范围,给予专项贴息支持。

  第二十条 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按照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联合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建设“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推动科技金融互动互融发展。引导和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在专业镇设立分支机构,探索在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现场办公,专人专门服务中小微企业,缩短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审批周期。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的合作,共同开发适合专业镇产业特色的金融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视同成长型中小企业,享受省相关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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