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建立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建成一批具有配套服务和创业孵化功能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费用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对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从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组建产学研一体化平台。推动形成引智、引才、引标准、引机构的机制,切实引进高级技术专家、高技能人才以及国际和国内的检测、设计机构,支持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在专业镇设立分支机构,破解当地资源短缺问题,提高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的服务层次和水平。实施“一校一镇”战略,与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全面合作,利用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技术、人才、设备、成果等优势,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组织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鼓励申报各地市、省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培育商业性产学研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探索建立股权投资机制。依托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结合中小微企业对职工技能水平的实际要求,筛选一批优质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中小微企业合作开展“校企双制”办学。
第十五条 发展专业化服务团队。利用现有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围绕专业镇特色产业需要有针对性地开设实训项目。参与制定完善产业发展亟需的职业(工种)标准和专项能力考核规范,对未列入国家职业大典与考核的新职业(工种)及专项能力,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核发《广东省职业技能评价证书》,在广东省内享受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同等待遇。探索设立职称申报受理点。将继续教育延伸到专业镇,支持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积极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博士后人才和高级人才,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加强与港澳台及国内外生产力促进机构交流合作。加强与境内外生产力促进机构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特别是港澳台地区生产力促进机构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加强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联盟建设,鼓励同类型专业镇间共建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推动专业镇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