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科技、经济、市场、人才、物流、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搭建中小微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平台,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提供产品展示、网上交易、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销售、网上支付、电子账户、交易管理等服务。
--创业孵化服务平台。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财税申报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提供创业启动资金及办公、实验、生产、服务场所。
--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展投融资咨询、贷款指导、上市辅导、财务管理、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和配套中介等服务。
--人才培训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展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内部培训、测评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第三条 结合本地实际,加快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到2013年底,全省各专业镇建成2-3个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实现专业镇中小微服务平台全覆盖。到2015年底,各专业镇建成5个以上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建设一支专业化服务团队,达到一定的服务规模,建成服务功能完善、辐射能力较强、服务质量稳步提升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体系。
第四条 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同创新、资源共享,服务企业、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坚持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坚持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相结合。立足本地,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本地主导产业、优势产业的服务需求,重点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共性需求和转型升级面临的突出问题,有所为有所不为,推进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 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要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年服务中小微企业要达到50家以上。要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的比例占60%以上。
第六条 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鼓励以现有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共性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服务平台为依托,推动社会各类经济实体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创办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注重产学研联合,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支持科技人员领办、中小微企业联合投资共建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支持产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切实利用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和社会科技资源,形成多元化、多形式的平台建设模式,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