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统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管理、数据监督和工作指导,指导部门健全统计调查指标,规范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对部门统计的宣传、培训和联系,认真组织实施部门统计工作巡查,提高部门统计管理的规范性、严肃性和科学性,确保部门统计调查覆盖全面,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各部门要按照新《
统计法》、《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开展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完善相关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行业统计指标体系。认真履行向统计机构报送国民经济核算、服务业统计、民生和社会保障、各项综合评价监测等所需统计资料的义务,切实承担起本部门管理的全行业的统计工作。
四、依法强化政府综合统计对部门统计的管理和指导
(一)加强对部门的统计培训和业务指导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定期对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及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协助各部门搞好对基层的指导和培训。有针对性地进行部门统计人员统计专业知识、统计分析、统计法规、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流程、统计相关业务平台等内容的培训,真正达到注重实效,更新知识,胜任新时期部门统计工作的目的。部门统计人员积极参加统计从业培训和考试,要全部达到持证从业。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及时发现部门统计中存在问题和不足,经常对部门进行统计业务指导。
(二)加强对部门统计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制定的相关调查项目,配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开展全面小康监测、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节能减排、妇女和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文化产业调查、年度职能绩效目标等方面的统计调查和提供相应的统计资料。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对统计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纳入政府基础工作年度督查,并予以通报。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执法检查,定期对部门的依法统计、统计基础和统计业务的规范化建设、统计内部管理、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统计服务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坚决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要健全部门的统计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第18号令《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要求,对在统计工作中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严肃查处,依法追究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