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健全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和管理制度。各部门、各行业必须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调查资料。各部门必须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本行业包括国民经济核算、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综合数据库、黔东南统计月报、年度领导干部手册、统计年鉴、全面小康监测、妇女和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文化产业调查、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评价、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等所需的统计资料。各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的法定构成要素中,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报出日期等要完备,统计人员对数据质量的真实可靠负责,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审核,把好质量关。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负责人制度,统计负责人由部门指定,代表本部门履行《
统计法》规定的职责,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部门统计负责人变动,应当事先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告。部门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维护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名录库,管理好各种统计调查表等统计资料。各部门、各行业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应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
4.部门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管理制度,确保数据质量。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核心,各部门要围绕科学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的要求,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统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统计数据采集过程运作环节质量控制手段,完善统计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和数据质量的评估监测。搜集数据环节,要注重对原始数据的审核;汇总数据环节,要注重对综合指标逻辑关系的审核;上报数据环节,要注重对综合指标变化趋势的审核。
5.部门要建立统计资料发布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各部门统一对社会发布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建立部门数据协调、衔接和共享机制,避免出现数出多门和相互矛盾等现象。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调查资源、统计内容和信息等要实现互通有无,统计、税务、工商、民政、编办、质监等部门之间的单位名录库要实现共享,并争取实现信息内容的标准统一。
各部门要明确主要统计指标发布制度及目录,明确本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的指标名称、口径范围、数据质量评估情况、发布频率等内容。各部门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与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有关资料相一致;部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涉及全局性的,在向社会公开发布前,需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核。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公布,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公布。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或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时,应同时公布指标的统计口径、含义及调查方法等内容。涉及到全州总体情况的综合性统计数据,应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公布;有关部门收集的统计数据,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相重复,应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