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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部门各项统计管理制度
  1.完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各部门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全州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州府办发(2005)18号)文件中《黔东南州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规则》相关规定,依法接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各部门、各行业要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清理,取消非法报表和重复的调查项目,改进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布置到部门的统计调查,凡政府综合统计已有符合要求的统计资料的,应当充分加以利用,不得向基层重复布置调查。对一些当前还没有统计到,而对宏观决策和管理具有重要作用的数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联合开展调查。
  2.健全部门统计调查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全行业统计制度。各部门要根据机构改革调整后的职能要求,抓好与经济核算相关的指标体系建设,以适应新形势下行业管理的需要,积极推行部门统计向全行业转变,建立起覆盖全行业的统计调查制度。财政、工信、交通、建设、金融、保险、教育、文化、民政、水利、卫生、科技、工商、旅游、环保、房管、人劳、司法、宗教、体育、计生等重点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认真做好全行业统计调查工作,主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发改、财政、工信、金融、保险、工商、税务、质监、商贸、审计等专业性强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有关内容,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宣传、文化、教育、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卫生、体育、民政、民族宗教事务、计生、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公路、交通、人劳、环保、气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综合执法、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消防、海事,以及工青妇等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应在现有系统统计的基础上,扩大范围、充实内容,全面负责本系统管理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工信、农委、林业、水利、房地产、物价、旅游、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能交叉的部门,应统一协调,规范制度,消除重复,资料共享。电力、邮政、通讯、烟草、盐业、医药、石油、煤炭经济组织,应在政府综合统计的基础上补充有关指标,形成系统统计制度,开展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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