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项行动重点排查内容
(一)待报废、需大修等病危仓房(油罐)仍在存储粮油的行为;
(二)超设计标高、超设计仓(罐)容储存粮油的行为;
(三)未执行储粮化学药剂专仓储存,双人、双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未执行粉尘爆炸作业环境有关机电配备和操作规定的行为;
(五)未执行粮油进出仓作业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六)未执行熏蒸作业、登高作业、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未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资质和持证上岗规定以及用工未经安全培训的行为;
(八)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不完善,现场管理混乱、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的的行为;
(九)未给职工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
(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行为
(十一)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应急装备不落实的行为;
(十二)出租房屋不签订安全协议、安全责任不落实的行为;
(十三)粮油建设工程未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十四)油脂加工厂的溶剂油车间管理不严格、警示不到位的行为;
(十五)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行为。
五、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粮食主管部门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相结合。从4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旬-5月底)。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抓紧结合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方案,并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粮食主管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