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规划建设
(共28分)
| 4.1.1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桥梁、雨水、污水与污水处理、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专业规划。(8分)
| 提交各专业规划文本及批复文件,总规中的专项规划不予认可。
每项专业规划已编制得1分,已经住建厅审核得1.5分,已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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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8分)
| 提供当年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政府立项文件及已开工建设项目台账,抽查2项工程。有立项文件得2分,有台帐得2分,每有一项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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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是否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8分)
| 提供当年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政府立项文件及已开工建设项目台账,抽查2项工程。每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各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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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是否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备案。(4分)
| 提供当年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政府立项文件及已开工建设项目台账,抽查2项工程。每项工程进行竣工备案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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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城市道桥、排
水设施管理
(共52分)
| 4.2.1. 市政设施管理体制是否架构合理,权责明晰。(6分)
| 提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设定的“三定方案”等文件。有文件得1分;职能部门建管分离得1分;部门设置合理得1分;权责明晰得1分;覆盖全面得1分;作业层实施市场化运作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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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已完工的市政工程设施应按时进行验收备案和移交。(5分)
| 提供政府出台的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及当年验收移交项目清单,抽2项工程查验验收程序。有移交管理办法得2分;每项工程有验收移交手续得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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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职能部门应对纳入管理的市政设施建立设施台帐,各单项设施按照有关规范要求逐一建档,并对数据进行动态管理。(4分)
| 提供市政设施管理台帐。查验2个项目台帐及档案。有市政设施管理台账得2分;每一单项设施建立管理档案得0.5分,档案规范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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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对纳入管理的市政设施定期检测、评级。(3分)
| 提供当年市政设施检测评级的台账及报告。有道路、桥梁、排水设施检测评级台账各得0.5分,有报告各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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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制定市政设施年度管理养护计划,建立监督考评体系,完善统计报表。(3分)
| 提供市政设施年度管理养护计划和监督考评统计报表。有计划得1分;有监督考评记录得1分;有完善的统计报表得1分,不完善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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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实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后3年内不得挖掘的制度;道路开挖前对地下管线的建设,实行政府协调、部门会商的制度;且道路审批权应在市级主管部门。(4分)
| 道路审批权在市级主管部门得1分,有道路挖掘管理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道路审批工作流程图,按要求建立审批制度得1分;提供当年掘路审批台账,抽查2项工程,每项工程有完善的掘路建设档案得1分,不完善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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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制定管道共同沟建设政策和计划,并已经开始分年度实施;提供使用不开挖技术的记录。(3分)
| 有共同沟建设政策得1分;有分年度实施计划得1分,有使用不开挖技术的工程台账得0.5分,有使用不开挖技术的工程资料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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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是否实施了电力、通讯等空中管线入地,消除“空中蜘蛛网”现象。(2分)
| 提供当年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政府立项文件及已开工建设项目台账。抽查2项工程,已进行管线入地每项工程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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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要求道路平整,桥梁稳固,无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人行道功能完善,无障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5分)
| 提供城市主次干道清单,随机抽取主次道路共3条,每条路不少于1000米,对相关设施进行完好率检查。每发现一处病害或缺陷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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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要求雨污分流,排水畅通,无跑冒现象,井盖完好无缺漏。(5分)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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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建立完善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2分)
| 有建立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相关文件得1分,有台账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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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是否有健全的城市防汛机构,是否编制城市防汛应急预案,是否有经费保障,是否有防汛记录等。(2分)
| 有健全的城市防汛机构和应急预案各得0.5分,有城市防汛经费、防汛记录等相关文件台账各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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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城市河道实施截污分流。(2分)
| 提供城市河道名单。现场抽查2处河道(大于1公里),查看河道疏浚和截五实施情况。发现污水有排入,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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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加强城市雨水系统建设。(3分)
| 提供当年城市雨水系统改造建设计划,有针对积水区域改造计划的得1.5分;实施成效好的的1.5分。城市汛期积水问题严重,没有实施改造计划的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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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政府应对职能部门报批的年度管理养护计划进行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计划落实资金到位。(3分)
| 有政府对市政设施年度养护计划的批复文件得1分;有资金拨付情况证明性材料得1分;资金到位率≥80%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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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城市照明
(共10分)
| 4.3.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建立城市绿色照明、节能目标责任制。灯具效率在 80% 以上的高效节能灯具应用率达 85% 以上,高光效、长寿命光源的应用率达 85% 以上。(2分)
| 有绿色照明、节能目标责任制文件得1分;有高效节能灯具、高光效、长寿命光源台账得0.5分;台账显示应用率达85%以上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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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管理体制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2分)
| 有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得1分;有管理制度文件得0.5分;有管理考核记录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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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完善城市功能照明,基本消灭无灯区。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达98%以上。(2分)
| 提供当年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政府立项文件及已开工建设项目台账,抽查2项工程,检查路灯及夜景照明设施,缺损扣0.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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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维修养护的考核和管理,道路照明主干道亮灯率达98%,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96%。(2分)
| 抽查主次道路各1条,检查夜景照明情况,每灭灯2盏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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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城市照明专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做到足额专款专用。(2分)
| 有城市照明专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的文件得1分;有资金拨付凭证得0.5分;显示足额专款专用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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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污水处理设
施运行管理
(共10分)
| 4.4.1 省辖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县(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2分)
| 提供上年度污水处理率数据及支撑依据。省辖市污水处理率低于80%的低一个点扣0.5分,县(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低于70%的低一个点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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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污泥妥善处置情况。(2分)
| 提供污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台账。产生的污泥未进行稳定化处理或卫生填埋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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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情况。(4分)
| 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绩效考核85分以上的4分,70~85分的得3分,60~70分得2分,60以下得1分,不合格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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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考核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体制,标准、征收率、拨付情况。(2分)
| 提供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相关文件和台账(尤其自备井管理)。有征管机构得0.5分;有征收标准得0.5分;征收率≥80%得0.5分;有及时拨付污水处理费凭证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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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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