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组织管理
(共10分)
| 2.1.1城市人民政府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研究和部署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 未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扣1分,未定期研究和部署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扣1分,无相关资料,扣0.5分。
|
|
2.1.2城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发展需要,编制并实施符合本市发展需要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 一项没有扣1分,无相关资料,一次扣0.5分。
|
|
2.1.3环卫管理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 一项没有扣1分,无相关资料,一次扣0.5分。
|
|
2.1.4认真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总结、有方案,各项工作制度、长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
| 一项没有扣1分,无相关资料,一次扣0.5分。
|
|
2.2无乱停乱放抽查3条道路,每条道路2分。(共6分)
| 2.2.1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停车有场所,满足需要,停车线清晰,定期刷新。
| 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停车场设置不能满足需要,停车线不清晰,每出现一处扣0.5分。
|
|
2.2.2经批准使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场保持整洁,车辆停放有序,无超范围占用、违规停放车辆。
| 超范围占用、停放车辆的,每一处扣0.5分。
|
|
2.2.3人行道、广场、景点、开放式办公区周围等的机动和非机动车无乱停乱放。
| 乱停车辆的,发现一处扣0.5分。
|
|
2.3无乱搭乱建、乱堆乱弃抽查3条道路,每条道路2分。
(共6分)
| 2.3.1道路、广场、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等公共场所无擅自乱堆、乱放、乱弃物料和杂物、住户无乱堆杂物或占道作业。
| 发现乱堆、乱放、乱弃、占道作业一处扣0.5分。
|
|
2.3.2无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
| 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的发现一处扣0.5分。
|
|
2.3.3临街设置遮阳篷帐,应当做到整齐、清洁、美观,不妨碍行人通行。
| 不整齐、不清洁、不美观的,妨碍行人通行的,发现一处扣0.5分。
|
|
2.3.4主干道临街房屋等建筑的窗台、阳台、平台外走廊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 超过护栏高度的,发现一处扣0.5分。
|
|
2.4无乱贴乱画、乱拴乱挂抽查3条道路,每条道路2分。(共6分)
| 2.4.1墙壁、灯杆、桥墩、公交电车架线杆、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电话亭、人行道板、便民座椅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和树木上无违法违规张贴、刻画、涂写,主干道两侧电缆电线无乱扯乱拉。
| 发现违法违规张贴、刻画、涂写及电缆电线有乱扯乱拉的,一处扣0.2分。
|
|
2.4.2无未经批准擅自悬挂过街横幅、张贴标语。
| 有未经批准擅自悬挂过街横幅,张贴标语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2.5无乱占路占地经营抽查3条道路,每条道路2分。(共6分)
| 2.5.1临街商店及其它临街经营者,无超出经营场所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超出经营场所范围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2.5.2经批准占用道路或广场的商亭(棚)、摊点,无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和期限从事经营活动。
| 超出批准范围、时间、期限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2.5.3无非法摊点群。
| 发现非法摊点群一处扣0.5分。
|
|
2.5.4无非法占路、占地修车、洗车。
| 非法占路、占地修车、洗车的发现一处扣0.5分。
|
|
2.6牌匾、户外设置及亮化管理抽查3条道路,每条道路2分。(共6分)
| 2.6.1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
| 未经同意的,未办审批手续的,发现一处扣1分。
|
|
2.6.2主次干道门头牌匾宽度尺寸统一,设置整齐、牢固,与建筑物立面能够保持协调,不得遮挡破坏建筑物主体形象,楼顶广告设置高度应与建筑物高度相协调,原则上不得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3。
| 遮挡破坏建筑物主体形象,楼顶广告设置高度与建筑物高度比例失调,发现一处扣0.5分。
|
|
2.6.3无未经批准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附着设施和树木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栏牌以及横幅、条幅、灯箱、招牌等。
| 未经批准设置的发现一处扣1分。
|
|
2.6.4无过期广告、脱色广告,无不规范用语和用字广告。
| 有过期广告、脱色广告、不规范用语和用字广告,发现一处扣0.2分。
|
|
2.6.5户外广告、临街画廊、橱窗、广告栏、宣传栏牌、招贴栏、阅报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匾、灯箱、雕塑、亮化设施等,保持完好、整洁、牢固、美观。
| 不完好、整洁、牢固、美观的,发现一处扣0.5分。
|
|
2.7道路清扫和保洁
抽查5条道路,每条道路2分。(共10分)
| 2.7.1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明确,落实到人,定人定岗,清扫保洁率达100%。
| 无清扫保洁制度的,未落实到人、定人定岗的,清扫保洁率未达100%的,扣1分。
| |
2.7.2一、二级道路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及小街巷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
| 达不到标准的,扣1分。
| |
2.7.3道路或人行道上各类作业产生物清理干净及时,无杂物、渣土等残留废弃物,卫生质量达到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 达不到标准的,每出现一处扣0.2分。
| |
2.7.4无向雨水沟、明沟、绿化带和花坛扫倒杂物和焚烧杂物。
| 有扫倒、焚烧杂物的,每处扣0.2分。
| |
2.8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抽查3个垃圾中转站、3处城乡结合部、3条道路、2辆垃圾运输车辆,每处(条、辆)1分。
(共11分)
| 2.8.1生活垃圾、粪便收集容器(设施)密闭完好,外体干净,垃圾收集容器应摆放整齐,无残缺破损。
| 每发现一处达不到标准的,扣0.2分。
| |
2.8.2果壳箱清理及时,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 每发现一处未清理的,不整洁的,扣0.2分。
| |
2.8.3果壳箱等环卫设施内外设备保持完好,无残缺、破损,完好率达80%。
| 完好率达不到80%的,扣1分。
| |
2.8.4沿街门店、摊点实行垃圾容器化管理,垃圾废弃物收集及时,无乱倒、堆放垃圾。
| 发现一处达不到要求的,扣0.2分。
| |
2.8.5垃圾中转站做到垃圾清运及时,无垃圾积存,无杂物堆放,内外地面清洁,门窗墙面无积灰、蛛网。
| 发现一处达不到标准的,扣0.2分。
| |
2.8.6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
| 生活垃圾清运达不到标准的,每发现一处生活垃圾扣0.5分。
| |
2.8.7生活垃圾、粪便清运车辆车容整洁,车体无损,密闭运输,按指定地点倾倒,无乱倒、乱卸现象。
| 破损、不整洁的,每处扣0.2分,达不到密闭运输的,每出现一次扣0.2分,不按规定倾倒的,每次扣0.2分。
| |
2.8.8垃圾收集、运输人员无焚烧垃圾现象。
| 有焚烧垃圾现象的,每处扣0.2分。
| |
2.9公厕保洁和管理、粪便收集和运输抽查5座公厕、5辆粪便运输车辆,每座(辆)1分。(共10分)
| 2.9.1公共厕所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
| 无专人管理的,无保洁制度的,每座扣0.5分。
| |
2.9.2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照明灯具、洗手器具等设备完好,无积灰、污物。
| 达不到要求的,每处扣0.2分。
| |
2.9.3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无粪便污物,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应在控制指标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 达不到要求的,每处扣0.2分。
| |
2.9.4厕所基本无臭味,无蝇蛆。
| 达不到作业标准的,有明显臭味、蝇蛆的,每处扣0.2分。
| |
2.9.5贮粪池粪便转运及时,无外溢。
| 贮粪池内有粪便不及
时转运,造成外溢的,每座扣0.5分。
| |
2.9.6粪便运输按指定地点倾倒,无任意排放、私自变卖粪便。
| 粪便运输不按指定地点倾倒,任意排放、私自变卖粪便的,每车次扣1分。
| |
2.10河道、湖泊等水面保洁抽查3处河道、湖泊,每处1分。(共3分)
| 2.10.1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可视范围内水面不得有单个面积在0.05在平方米以上的漂浮垃圾。
| 发现一处漂浮垃圾的,扣0.2分。
| |
2.10.2岸坡整洁,无垃圾等杂物。
| 有垃圾等杂物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2.11环卫设施设备设置抽查公共场所、居住小区、主次干道、支路各3处(条),每处(条)1分,抽查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场各1座,每座7分。(共26分)
| 2.11.1公共厕所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
| 公厕数量、布局达不到标准的,扣2分。
| |
2.11.2公厕设置居住用地设置为3-5座/km2;主、次干路每500-800米设置一座。
| 达不到标准的,一处扣1分。
| |
2.11.3城市主次干道、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 达不到二类标准的,一处扣0.5分。
| |
2.11.4垃圾中转站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服务半径不超过0.8公里,布局合理,数量足够。
| 中转站数量、布局达不到标准的,扣2分。
| |
2.11.5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设置垃圾中转站,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 未设置中转站的,一处扣2分,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的,一处扣1分。
| |
2.11.6果壳箱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设置间距为:商业街道为50-100米,主次干道为100-200米,支路为200-400米。果皮箱设置应为双向设置。
| 达不到要求的,一处扣1分。
| |
2.11.7城市公交候车亭应设置果壳箱。
| 未设置果壳箱的,一处扣1分。
| |
2.11.8垃圾、粪便收集、运输车辆及道路清扫、清洗车辆等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配置为2.5台/万人(以5T车计)。
| 未达到标准的,扣2分。
| |
2.11.9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场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 粪便处理场建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扣1.5分。
| |
2.11.10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场设备基本配套,保证运转正常。
| 粪便处理场设备不配套,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扣0.5分。
| |
2.11.11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场有专人管理,有工作用房。
| 粪便处理场无专人管理的,无工作用房的,扣0.2分。
| |
2.11.12处理场环境卫生良好,定期消杀,基本无蝇,卫生达标。
| 粪便处理场未做到定期消杀,卫生不达标的,扣0.2分。
| |
2.11.13处理场有完整的卫生监测评价资料。
| 粪便处理场无卫生监督评价资料的,扣0.5分,不完整的,扣0.2分。
| |
2.11.14处理场场区生产作业机械设备、仪表、仪器完好率达95%。
| 完好率达不到95%的,扣0.2分。
| |
2.11.15生活垃圾场有垃圾检验措施且能有效控制有害垃圾进场,场内分区、分单元作业,渗沥液处理后出水监测数据全部达标或进入城市污水厂处理。
| 达不到标准的,一项扣1分。
| |
2.11.16粪便处理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 达不到标准的,一项扣0.5分。
| |
2.11.17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值。
| 达不到上年度平均值的,扣3分。其中垃圾处理场检查得分以上年度垃圾处理场动态管理考核结果为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得7分,良好者得5分,合格者得3分,不合格者得0分。
| |
总分:100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