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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及时向县级“三支一扶”办报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异动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县政府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产生的相关人事档案材料;

  (三)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统筹纳入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四)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有关待遇;

  (五)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安全和健康问题;

  (七)完成县级“三支一扶”办和主管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募选派

  第十条 招募对象主要为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往届毕业生也可适当招募(边远艰苦地区、特殊岗位生源不足时,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到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

  第十一条 招募计划依据中央下达计划,结合各地岗位需求确定。确需增补计划的,须提前报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在计划外自主招募。

  第十二条 招募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农村基层服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学习成绩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身心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五)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2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28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1周岁以下(生源不足时,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1-2岁;年龄计算截至当年7月31日);

  (六)符合招募选派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招募选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具体招募选派工作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报岗位需求。每年年底前,各市、州、县“三支一扶”办收集、汇总本地下一年度的教育、农业、卫生、扶贫、青年事务、计生、人社等基层岗位需求信息,上报省“三支一扶”办。各地申报的岗位需求,须经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分管财政工作的县(市、区)政府领导签字,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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