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及时向县级“三支一扶”办报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异动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县政府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产生的相关人事档案材料;
(三)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统筹纳入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四)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有关待遇;
(五)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安全和健康问题;
(七)完成县级“三支一扶”办和主管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募选派
第十条 招募对象主要为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往届毕业生也可适当招募(边远艰苦地区、特殊岗位生源不足时,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到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
第十一条 招募计划依据中央下达计划,结合各地岗位需求确定。确需增补计划的,须提前报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在计划外自主招募。
第十二条 招募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农村基层服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学习成绩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身心健康,符合《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五)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2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28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1周岁以下(生源不足时,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1-2岁;年龄计算截至当年7月31日);
(六)符合招募选派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招募选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具体招募选派工作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报岗位需求。每年年底前,各市、州、县“三支一扶”办收集、汇总本地下一年度的教育、农业、卫生、扶贫、青年事务、计生、人社等基层岗位需求信息,上报省“三支一扶”办。各地申报的岗位需求,须经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分管财政工作的县(市、区)政府领导签字,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