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县(市、区)“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申报本县(市、区)岗位需求,协调落实“三支一扶”计划及基层服务岗位;
(二)负责协调服务单位(含县级主管部门,下同)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三)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时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协调核定生活补贴标准,发放生活、交通、年度考核补贴,办理社会保险;
(四)负责协调“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户籍、档案、党团关系的接转与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人事代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五)负责安排、督促、检查服务单位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考核工作;
(六)负责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维护“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数据库;
(七)指导协调服务单位做好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教育、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
(八)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积极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各项待遇和期满后各项优惠政策;
(九)负责本县(市、区)“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总结、宣传;
(十)完成上级“三支一扶”办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级“三支一扶”工作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具体指导本系统服务单位做好基层人社岗位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各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人口计生、团委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服务单位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服务和岗前、在岗培训,协助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的有关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三支一扶”有关经费的安排和管理工作;
(四)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协调高校做好组织选招的宣传动员工作,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报到证、户籍、档案及组织关系签转至服务地的相关工作;
(五)落实同级“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岗位,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