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管理与服务、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扶贫开发办、团省委等部门联合成立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三支一扶”计划的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办),省“三支一扶”办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与县(市、区)成立相应组织协调机构。
第五条 省“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
(一)在全国“三支一扶”办的指导和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省“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日常工作;
(二)定期开展专题调研,研究制订年度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报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统一分解下达招募计划,统一组织双向选择或考试,统一组织岗前培训与体检,统一发文确定选派名单,统一申报专项补助经费,统一审核发放服务期满证书;
(四)建立和管理全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信息管理系统;
(五)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做好“三支一扶”工作的机制和办法;
(六)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三支一扶”办(以下简称市级“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
(一)按照省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和管理服务工作;
(二)落实年度招募计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募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
(三)指导完善本地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数据库,培训信息管理员,汇总上报“三支一扶”岗位需求、报到、年度考核、离岗、期满就业等信息;
(四)协调落实本地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待遇,统筹做好服务期满就业的指导、推荐、吸纳等工作;
(五)完成省“三支一扶”办安排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