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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出台质量通病治理指导性文件和细则,明确年度治理重点、目标、措施和要求。把专项治理措施列入监督计划,建立质量通病治理通报制度,通过抽查、巡查、专项检查等手段,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通病问题和隐患。工程完工后专项治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二)建设单位

  1.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压级压价、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在工程开工前要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任务书》(附件1),审批施工单位专项治理方案,明确专项治理的奖罚措施。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监理单位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评估报告》(附件2),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通病的,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后方可验收交付使用。

  3.在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回访用户,对保修期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回访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设计单位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注重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科技含量。

  2.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内部功能设计,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用户对日照、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的需要,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优化细化设计,对屋面、墙体、厕浴间等关键部位和环节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提出相应的标准,做好设计交底。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

  将质量通病防治设计列入重点审查内容,未落实专项治理要求的设计图纸,不予核发审查合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

  1.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专项治理内容,并明确专项治理技术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2.专业承包企业应提出专业承包工程相关的专项治理措施,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专项治理技术方案和治理措施,强化技术交底和监督检查,加强专项治理的过程控制和中间环节验收。

  4.涉及质量通病防治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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