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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集中投诉事件快速处理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应急响应

  (一)投诉受理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集中投诉,并进行登记。投诉方式可以是电话投诉、书面投诉、来人投诉等多种形式。

  2.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被投诉人名称(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及施工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投诉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所购、租保障房合同、发生的质量问题、受到的损害和与被投诉者的交涉情况及投诉处理要求等)。

  3.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集中投诉后,应迅速核实有关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后形成集中投诉报告,并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质量集中投诉的来信来访及时批转工程项目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项目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迅速组织核实处理。

  (二)投诉报告内容

  1.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集中投诉受理登记内容;

  2.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所购、租保障房合同、事实照片等);

  3.初步调查核实的事实情况(事实情况、调查人签名等);

  4.受理单位盖章及签发人签名。

  (三)投诉调解处理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除集中投诉以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按《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进行受理,并协调处理纠纷。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集中投诉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由主管领导担任应急组织指挥长,召集应急组织成员,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迅速核实有关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做好笔录,必要时保护现场。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形成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集中投诉报告后,组织协调被投诉者单位、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专家等人员,四十八小时内进行现场勘察和调解。

  4.投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需形成书面协议。投诉双方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处理工作。

  5.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需做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技术鉴定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投诉双方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以书面鉴定结论为准再进行调解处理。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按责任大小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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