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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意见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意见
(鄂安监发[2012]5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国家安监总局修订印发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令”),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结合我省安全培训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44号令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机构资质认定
  (一)从2012年3月1日起,二级、三级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年度评估、复审等工作按照44号令执行。新申请资质的二级、三级培训机构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二)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各级安全培训机构应按照44号令的要求和规定的条件,补充注册资金和专职管理人员,配备相应数量、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专职教师,完善教学条件和实际操作条件。在复审、年度评估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达不到44号令条件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规取消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三)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由所在市(州)安监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审核。中央在鄂、省属单位和享受直通车服务单位的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直接报省安监局审核。
  二、安全培训、考核、发证
  (一)继续按《湖北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鄂安监规〔2011〕1号)和《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鄂安监规〔2011〕3号)文件要求开展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委托。
  (二)各市(州)安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其核发的证件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三)各市(州)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乡镇(街办)安监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管业务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三、有关工作事宜
  (一)切实抓好宣传贯彻工作。国家安监总局第44号令是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部门规章。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把握好安全培训政策,依法开展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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