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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未完全指出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安全评价报告引用了废止的技术标准规范,或对技术标准规范理解错误,或安全评价过程采用了错误的检测检验手段(或计算方法),导致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认定为符合或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均视为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机构的项目合同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每份评价报告均应附有项目组负责人和至少1名项目组成员到被评价现场的影像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接受省、市州安监局的随机抽查。机构应建立项目回访制度,定期走访被评价生产经营单位,把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状逐项对照核查,并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回访情况。每个评价项目的评价工作业绩表必须有生产经营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省、市州安监局在抽查安全评价报告时,凡发现未附本款规定的影像资料的,均视为未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 机构应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填写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统计表,分别于每季度之后5日内、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安监局;应每半年对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填写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安全评价报告目录清单并附项目委托书(复印件),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一并上报省安监局备案,并同时抄报所在地市州安监局。
  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上报情况均列入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且只能在一个机构注册、执业。
  安全评价人员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并为他人签字的;超出机构资质证书确认的业务范围或超出本人专业能力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均作为严重违背职业准则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省安监局组织的相关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并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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