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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因渎职等贻误工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包庇或借机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五章 督学责任区的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责任区督学以随访督导为主。随访督导基本方式和工作程序是:听取汇报、列席会议、调阅资料、随堂听课、问卷调查、现场查看、座谈走访、反馈情况、跟踪整改等。

  第十二条 责任区督学随访督导前,须提前向同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申报备案,但事前不通知被督导单位。责任区督学应当与所辖督学责任区内的学校保持经常联系,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督导活动。

  第十三条 各中小学校要支持责任区督学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客观真实信息。对责任区督学提出的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加以整改。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责任区督学督查情况,并向上一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呈报。

第六章 督学责任区的管理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区督学负有组织、管理、指导工作的职能,要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制定阶段性督导规划,每个季度要向责任区督学提出督导重点,便于督学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导活动。

  第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高度重视督学责任区工作,要定期召开责任区督学会议和组织督学培训,及时研究解决督学责任区的困难与问题,及时了解责任区督学的工作状况,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责任区督学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督导通报制度,定期公布督学责任区督导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湖北教育督导规定》(省政府令2002年第225号),预算安排责任区督学督导专项经费和督学工作补贴,专款专用,为督学责任区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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