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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成立省教育随访督导组,不定期到市(州)和县(市、区)开展随访督导。

第三章 责任区督学的任职条件及待遇

  第六条 教育督导员担任责任区督学,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有10年以上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三)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说真话,廉洁自律。

  (四)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乐于奉献,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教育督导职责。

  第七条 拟聘任为责任区督学的教育督导员,主要从教育行政部门机关科室,教研、电教等部门的业务骨干和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现退居二线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育行政管理干部、中小学校长、教研员等人员中产生。
  第八条 责任区督学原则上由同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聘任,每届聘期为三年。责任区督学聘期内,其工资待遇由原所在工作单位负责,不得在督学责任区领取任何报酬。

第四章 责任区督学的职责

  第九条 责任区督学要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对责任区内中小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二)对责任区内中小学校的办学行为,以及教育教学活动和常规管理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

  (三)对责任区内中小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方法和效果开展督导评估。

  (四)对责任区内中小学校教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督导调研,提出工作建议。

  (五)围绕教育行政部门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完成本级督导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责任区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其责任区督学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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