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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教规[2012]3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江汉油田教育集团: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深化教育督导制度改革,探索教育督导工作网格化管理,实现对学校的全覆盖、全方位和全过程督导,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的工作要求,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本区域内督学责任区建立和督导队伍建设情况于2012年6月底书面报省教育厅督导办, 联系电话:027-87328123(传真)。

  附件:湖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办法(试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
  湖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督学责任区是指根据市(州)、县(市、区)教育管理职能和乡镇(学区)、学校分布情况,将市(州)、县(市、区)所有中小学校划分而成的若干个工作片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中等及中等以下公办和民办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二章 督学责任区的设立

  第三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所辖行政区划或学校隶属关系分别设立若干督学责任区。市(州)责任区督学负责市(州)直属中小学校的督导,同时对县(市、区)督学责任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市、区)督学责任区一般以乡镇(学区)为单位设立。县(市、区)责任区督学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的督导。
  第四条 每个督学责任区由政府教育督导部门选派2-3名政府专(兼)职督学和教育督导员担任责任区督学。政府督学或督导员任组长,教育督导员协助组长开展督导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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