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青年律师根据自己的职业发展,需要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根据《关于引导和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办理。在办理好离所有关手续后,青年律师的执业档案一并转入新执业机构。
第三章 青年律师的培养和培训
第十条 各律师事务所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建立或者完善本所青年律师的培养和培训制度,该制度建立后须形成书面文件在律师事务所存档。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为申请律师执业证的实习律师指定固定的指导老师,上述指导老师应由本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具体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根据各所实际情况确定。
在实习期内,指导老师为实习律师安排工作内容、指导各类业务操作,避免无固定指导老师、指导老师挂名不指导等现象。
第十二条 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针对实习律师指导老师指导工作的考核制度,该考核制度可以以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能力提高程度、是否顺利取得律师执业证等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律师事务所应针对本所青年律师的状况,组织安排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资深律师以讲座、座谈会等形式与青年律师进行沟通交流,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各县(市)区青年律师的培养,市和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需要,开展结对交流、定点培训培养等方式,提高青年律师的专业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各律师事务所为青年律师积极参加市律师协会和协会各业务委员会举办的各种讲座、论坛、会议等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五条 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青年律师,可由律师事务所推荐,市律师协会综合评定,给予荣誉称号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市律师协会设立青年律师培养基金。培养基金从会费收入中按比例提取,并接受各事务所或律师个人捐款,专款专用。
第四章 青年律师的执业风险防范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经常组织青年律师学习有关律师执业的法律法规,在提高执业技能的同时,强化青年律师的风险意识,通过典型案例的学习,警示教育青年律师遵守法律法规、恪守执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