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意见由宁波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于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宁波市律师业发展,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促进青年律师成长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宁波市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的青年律师包括执业未满3年的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和促进青年律师成长,保障青年律师的合法权益,建立青年律师长效培训培养机制,防范和降低青年律师的执业风险。
第五条 青年律师的培养工作由宁波市律师协会指导,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具体落实各项工作,各律师事务所负责执行。
第二章 青年律师劳动权益保障
第六条 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青年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应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依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七条 青年律师工资待遇,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的基本情况结合聘任人员的能力,经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其基本工资应不低于当年度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与其聘任的青年律师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有关试用期等条款的约定应严格按照《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任何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青年律师合法权益的行为,除追究律师事务所相关责任外,建议有权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