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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逐步探索有利于事务所发展的科学合理人员流动机制。律师转所必须至少提前1个月向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初步达成意向方可转所,且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涉及培训等费用争议的,可以由律师、转出(入)的双方律师事务所协商解决或根据约定办理。倡导转入所根据该律师受转出所资助的培训教育情况、服务年限等,给予转出所教育培训费用补偿。

  三、建立律师业服务30年以上律师荣誉制度。倡导已到退休年龄的律师事务所主任逐步退出主任岗位,转为培养青年律师、业务指导等工作。积极扶持培养青年律师成长为律师事务所业务骨干和管理者,积极引导支持年富力强、富于管理经验的资深律师、合伙人成长为事务所负责人。

  四、鼓励和引导市和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参与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政府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主要包括:信访接待、楼宇(商圈)法律服务工作室、大型法律咨询活动、司法行政中心值班和律师协会开展的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等。市律协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工作对接。

  五、大力推进市属律师事务所与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交流学习。积极搭建平台,促进律师业务交流合作及律师事务所的协作和整合发展,推动和引导市属律师事务所在县(市)设立分所。

  六、积极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提高援助质量。律师事务所主任原则上两年内应至少承办一起法律援助案件。

  七、积极推进律师职称评定。律协理事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带头按时参加职称评定工作,消灭申报工作空白点。不参加申报的要说明理由。今后,律师职称原则上与律协组成人员、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重大项目法律服务等挂钩。

  八、鼓励和引导律师事务所保障和提高律师福利。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律师助理(实习律师)、辅助人员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和办理社会保险。

  九、市律师协会将对律师事务所执行《意见》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结果计入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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