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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甬律协〔2012〕19号)


各律师事务所:

  《关于引导和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的指导意见》已经宁波市律师协会六届九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引导和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若干意见

  2.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的指导意见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附件1:
  关于引导和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引导和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各项工作,推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引导新设律师事务所合理设置最低人员数量。

  新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除达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律师事务所律师人员应不少于10人,其中可以包含3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新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除达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律师事务所律师人员应不少于7人,其中可以包含2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申请开办时,申请人应向初审机关递交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合理的办公场所面积、律师承诺书(含原所签署意见)、招聘律师计划书及今后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

  律师协会鼓励和引导有意向的律师事务所通过吸收、重组、合并等方式发展壮大律师事务所规模,逐步达到最低人员数量。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转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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