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暂行办法
(鄂国资规〔2012〕6号 2012年6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出资人和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国家出资企业就本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报请省国资委审核批准或通过董事会、股东会提请省国资委决议时,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专项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省国资委研究决定出资企业前款重大事项,或者对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前置法律审核。

  第三条 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由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四条 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客观、程序规范、准确及时等原则。

第二章 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

  第五条 省属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法律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牵头、业务部门参与、法律事务机构组织实施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和内部法律监督机制,确保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

  第六条 省属出资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专项法律风险评估论证,进行法律审核:

  (一)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上市、增减注册资本;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