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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强化征收工作纪律,规范执法行为

  (一)严格征收标准。坚持应收尽收、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对年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应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核实其实际收入,确定征收数额。对确因实际困难需要分期缴纳的,应严格执行分期缴纳集体审批程序,并签署分期缴纳协议。

  (二)强化征收纪律。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违法设置任何前置条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严格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好与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工作。不得向乡镇、村或个人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不得将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同单位或个人利益挂钩。

  三、加强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全部上缴国库,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不得设立社会抚养费乡镇财政所专户,不得按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禁止坐收坐支。计划生育工作(含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必要的经费,按财教〔2011〕558号文件的规定,申请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统一规范收缴程序。征收对象或委托缴款人凭县人口计生部门开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将社会抚养费直接缴入县财政部门指定账户。由人口计生部门执法人员或乡村干部代缴的,应在受征收对象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县财政部门指定账户,并将收据联及时交给征收对象。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实施规范管理

  (一)完善征缴公开制度。定期在村(居)公开违法生育对象名单及其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公开的内容包括违法生育类型、应征金额、已征金额、未征金额等,接受群众监督。

  (二)建立社会抚养费信息管理系统。依托全员人口数据库建立社会抚养费信息管理系统,由县级人口部门实时录入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加强对征管情况的监督。

  (三)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要将全额上缴国库、落实收支两条线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重点环节列入年度目标管理,严格进行考核。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要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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