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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鄂人口办〔2012〕10号)


各市、州、县人口计生委(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口政法传〔2011〕44号)精神,针对当前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征收管理体制,严格征收秩序

  (一)依法规范征管权限

  要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是社会抚养费法定征收主体,负责社会抚养费案件的立案、审查,并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机构承担有关具体工作,但必须加强对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征收行为的监管。征收数额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生育案件一般应由县人口计生部门直接组织征收。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严格征收程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应严格执行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作出征收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存档等八个程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审批制度,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县级计生执法大队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指定至少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负责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调查应制作笔录和调查报告。调查终结,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政法机构应对案件调查笔录和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如实出具审查意见。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理由和依据。征收决定送达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加强催收,督促当事人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金额的40%。确有缴纳能力但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社会抚养费全额缴纳后,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将案件所有文件资料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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