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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分局,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心城区疏堵保畅近期工作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规定,为了缓解停车难矛盾,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宁波实际,现就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其他各县(市)、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管、公安部门另行制定。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城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
  (二)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机场、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指定停车场所收费。
  (三)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收费。
  (四)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收费。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三、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确定的原则和标准:
  (一)确定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遵循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收费、同一区域内城市道路停车收费高于配套停车场收费的原则。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确定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市场供求关系、地理位置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具体标准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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