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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九、关于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保衔接并轨有关问题

  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保制度的衔接并轨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90号)执行,已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8号)参保的村主职干部的养老保险关系及所有资金记录(包括个人缴费和省财政补贴)统一移交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经办管理。

  (一)自2011年起,对在任的村主职干部参加城乡居保的,省财政按年度给予任职缴费补贴。对1个年度内实际任职不满1年的,按实际任职的月数给予补贴。年满60周岁后继续担任村主职干部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不再缴费,也不再享受省财政的任职缴费补贴。

  (二)2011年7月1日前已按鄂政办发〔2008〕88号文件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村主职干部,其待遇水平高于按鄂政办发〔2011〕90号文件规定计发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计发养老金待遇;按鄂政办发〔2008〕88号文件规定领取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于按鄂政办发〔2011〕90号文件计发标准的,从2011年7月1日起,按鄂政办发〔2011〕90号文件规定计发。今后统一参加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调整。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已按鄂政办发〔2008〕88号文件参保但未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女性村主职干部,其参保办法按鄂政办发〔2011〕90号文件衔接并轨,待年满60周岁后按鄂政办发〔2011〕90号文件计发养老金待遇;2011年7月1日前,未满60周岁但已按鄂政办发〔2008〕88号文件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女性村主职干部,继续按原标准计发养老金待遇。今后统一参加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调整。

  (四)未按鄂政办发〔2008〕88号或鄂政办发〔2011〕90号文件参保的村主职干部,不能享受省财政的任职缴费补贴。

  十、城乡居保政策由省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制定,各地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性政策。各地经省授权制定政策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引发群体之间的攀比,并事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后方可行文执行。

  十一、今后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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