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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六、关于待遇领取人员下落不明有关问题的处理

  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下落不明的,其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向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申报,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保留下落不明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受理申报的下月起停发养老金待遇;利害关系人未申报的,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从资格认证的下月起停发养老金待遇。下落不明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从被宣告死亡的下月起,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对其改按死亡处理。下落不明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经本人申请,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补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对原已按死亡处理的,收回已依法继承的个人账户资金后,重新恢复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建立个人账户,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七、关于参保人员出生年月的认定及缴费年限计算问题

  城乡居保参保人员的出生年月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八、关于参保人员受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城乡居保参保缴费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继续参保缴费,其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其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城乡居保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二)城乡居保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参保缴费人员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待遇领取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如果法院判其无罪,参保缴费人员应继续参保缴费,并可补缴被通缉或在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应恢复发放,被通缉或在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三)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者假释的,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与基础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经办机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其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参保缴费人员在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者假释期间,可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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