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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鄂人社规[201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现就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城乡居民参保登记问题

  我省城乡居民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保。未落我省常住户口或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在按规定补登户口和补办身份证后,凭户口和身份证到当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下月起领取养老金;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当年开始缴费。

  二、关于制度实施当年年满60周岁人员参保问题

  当地城乡居保制度实施当月已满60周岁的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当月未满60周岁的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应按规定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并可按规定补缴。

  三、关于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等问题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的各项补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且不能向前补缴或一次性趸交。

  四、关于老农保与城乡居保衔接问题

  参加老农保的人员在当地城乡居保(新农保)实施时未领取待遇的,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按国家规定的分段计息办法计算的利息)全部转入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老农保参保年限不计算为城乡居保缴费年限。

  五、关于参保人员入伍或上学后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保后应征入伍的,由原参保所在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保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保后就读全日制学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原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封存,待其毕业后再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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