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用土地整治和大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情况的补充调查资料,确定新增耕地和整治耕地的土层厚度、坡度和灌溉保证率等分等因素属性值,并进一步完善分等因素图。未开展土地整治和大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区域,土层厚度、坡度和灌溉保证率等仍采用上一轮分等数据。
3.应用重点区域的耕地投入产出和经济效益的样点补充调查数据资料,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的要求形成最新的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图和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图。未开展样点补充调查的区域,仍沿用上一轮分等工作采用的土地利用系数和土地经济系数。
(四)确定最新的县(市)、区农用地分等单元图
收集比例尺不小于1: 1万的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以该图及其数据库为基础,提取耕地图斑,形成最新分等单元图,重点保留耕地图斑的行政代码、图斑编号、地类代码、坡度、面积等数据。
(五)分县(市)、区建立农用地分等基础数据库
分县(市)、区将分等因素图、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图、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图与分等单元图叠加,获取各单元的分等因素属性值、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同时将该县的指定作物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产量比系数等基本参数导入各分等单元,形成分县的农用地分等基础数据库。
(六)分县(市)、区计算耕地质量等别并转换成国家等
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给定的计算公式进行,分县(市)、区计算各单元自然质量分和自然质量等指数,确定自然质量等;依次计算利用等指数和经济等指数,确定利??确定的自然质量等、利用等和经济等转换为国家级自然质量等、利用等和经济等。
(七)分县(市)、区编制补充完善成果
分县(市)、区编制县级成果报告、数据表册和图件,形成初步成果。
(八)分县(市)、区补充完善成果的核实与确认
分县(市)、区完善的初步成果反馈各县进行核实与确认。各县(市)、区要结合上一轮分等成果,组织长期从事土地管理、农业生产的乡镇技术骨干对完善后的成果进行实地核实与确认。对于在核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修改完善。
(九)分县(市)、区数据库汇交及检查
分县(市)、区完善的数据成果按统一规定的要求,由市级上报汇交,经省统一检查后入库。
四、预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