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查自评。各县(市)、区局(分局)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考核目标逐项检查、自评。对工作完成情况如实报告,并说明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二)处室核实评分。市局相关处(室、局)根据职能分工,对各县(市)、区局(分局)工作进行核实评分。处室核实评分按80%折算计入总分。
(三)领导班子综合评分。市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各县(市)、区局(分局)工作进行综合评分。领导班子综合评分以平均分按20%折算计入总分。
(四)考核小组审核。由李承戍副局长、张志勇纪检组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委、计财处、法制监察局、规划耕保处、利用地籍处、调控处、审批处、地矿处负责人组成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监察室、计财处、法制监察局、规划耕保处、利用地籍处、调控处、审批处、地矿处抽专人组成。在机关处(室、局)评分、领导班子综合评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的基础上,对各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报局党委会审定。
五、等次评定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在A类中取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且排名前3名的为优秀;在B类中取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且排列前2名的为优秀。除此外,总分在85分以上的为良好,总分在84-75分的为合格,74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
六、时间与要求
各县(市)、区局(分局)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自查自评情况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评情况必须客观、准确,如有弄虚作假现象将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项目目标的基本考核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2012年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表
2、2012年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评分表
附件1:
2012年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表
目标分类
| 加减分
标 准
| 加 减 分 条 件
| 依据要求
| 目标
总分
|
基本工作考核目标
| 基本分
| 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 提供证明材料
| 60
|
±0.1N
| 目标完成±5%-±10%以内(含±10%)
|
±0.2N
| 目标完成±10%-±20%以内(含±20%)
|
±0.3N
| 目标完成±20%-±30%以内(含±30%)
|
±0.4N
| 目标完成±30%-±40%以内(含±40%)
|
+0.5N
不给分
| 目标完成±40%以上,+40%加0.5N,-40%的不给分。
|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目标
| 由驻局监察室单独考核
| 承办单位
提供证明材料
| 20
|
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考核目标
| 由组织人事处单独考核
| 承办单位
提供证明材料
| 20
|
创先争优考核目标
| 每项+2分
| 综合性工作获国家级表彰
| 提供证明材料
| 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
每项+1分
| 单项性工作获国家级表彰、推广、领导批示表扬或会议经验介绍、典型发言;综合性工作获部省级表彰。
|
每项+0.5分
| 单项性工作获部省级表彰、推广、领导批示表扬或会议经验介绍、典型发言;综合性工作获市厅级表彰。
|
每项+0.3分
| 单项性工作获市厅级表彰、推广、领导批示表扬或会议经验介绍、典型发言;综合性工作获市厅级部门表彰。
|
每项+0.1分
| 单项性工作获市厅级部门表彰、推广、领导批示表扬
|
|
|
每项 -3分
| 被国家级通报批评、领导点名批评经查属实的
| 通报
正式场合口头批评
|
|
每项 -2分
| 被部省级通报批评、领导点名批评经查属实的
|
每项 -1分
| 被市厅级通报批评、领导点名批评经查属实的
|
每项-0.5分
| 被市厅级部门通报批评、领导点名批评经查属实的
|
否决项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单位: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严重损失的;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问题受到有关部门查实处理的;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比例超过6%;由于工作不力影响全市国土资源重点工作完成或对国土资源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于工作失误,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集体信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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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N为列项目标的基本分。
2、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该目标不予加减分。
3、工作目标已有考核要求的,按该项考核分值进行折算后计入。
4、无工作职能的,按基本分评分。
5、同一工作获不同级别表彰按最高表彰计分(不得累积计分),个人表彰不加分。
6、表彰项目因时间原因未能在当年考核中加分的,可结转到下一年度考核时加分,但应在总结报告中提出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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