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预防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甬建发〔2012〕157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已发生4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5人死亡,其中3起为高处坠落事故、死亡3人,1起为坍塌事故、死亡2人。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遏制事故多发的态势,经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预防房屋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的安全职责,完善事故预防长效机制,有效遏制事故多发的态势,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全市预防房屋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委郑世海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叶继松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质安处、市场处、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和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质安处。
三、专项整治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整治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整治内容
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等规范的要求,并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整治:
1、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在施工现场进行作业的其他单位(如建筑渣土处置单位、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等)之间是否在分包合同(材料购销)合同中明确了安全责任或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对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范畴的电梯安装等单位以及不在总包范围内的其他施工单位,应由建设单位牵头共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2、施工企业是否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制定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对重点部位进行了设计计算,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