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条例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10)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条例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民族自治工作,现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石柱府发〔2010〕3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内容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境内拟建(已确定线路走向)和新建一级公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二级公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新建房屋及其它建(构)物,符合整体规划设计要求。否则,无补偿拆除。
  二、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利用我县境内水资源的开发项目,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含本数)、5万千瓦以下的取水,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