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要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立足部队、面向社会,形成公安消防部门、科研单位、高校消防科研合力,大力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加强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等课题研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要积极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推进消防产品应用向系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科学编制、修订并严格落实城乡(镇)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结合开发区、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消火栓、管网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与城市改造、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优化大都市消防布局规范,对超过百米高层建筑集中区域应合理规范布局、建设屋顶直升机停机坪,增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实现消防站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在消防站建设过程中应保留原有消防站。组织开展消防装备评估论证工作,优化装备结构,提高装备性能。
(四)加强多种形式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征招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方式弥补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力量不足,并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补充,确保消防力量满足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和单位,要参照公安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社保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关于
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在2012年全面完成消防队伍建设;其余乡镇和单位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组建专职、志愿等形式的消防队伍;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市社区、行政村,要结合实际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或消防执勤点。各地应积极抓住当前中央部署事业单位改革的机遇,鼓励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保留业务骨干,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社会地位。将公安消防部队、合同制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业务经费和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明确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进一步研究消防员医疗经费保障机制。非现役消防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非现役消防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公伤优抚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对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非现役消防队伍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并纳入公安消防队伍评优评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