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强化火灾预防工作
(一)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管控。要逐步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机制,2012年,在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普遍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引进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技术服务等机构;2012年至2013年,全面实施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2013年至2014年,将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该单位信用评级,并实行信用评级与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费率和企业信贷挂钩机制。要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二)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每半年开展1次消防技术、技能培训,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联合其行业主管部门,实行黑名单和违法抄告通报制度,严厉打击建设工程领域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管理。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检查,建设部门要结合日常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大联合检查力度,对人员密集的大型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配置临时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及设置消防车通道等情况进行检查;加大对施工现场重点部位的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严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等行为。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配备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四)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逐步建立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出台整治标准、核拨整治经费、落实整治人员,对全市16个火灾隐患重点区域进行全方面改造。实施杭州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制度,进一步规范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机制。加大乡镇(街道)挂牌整治力度,各乡镇(街道)每半年至少要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涉及市政设施、城市规划以及关联单位的,由相关部门共同协商指导消除火灾隐患。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加强投诉举报中心建设,积极开展有奖举报,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