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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的通知
(津地税企所〔2011〕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有关国、地税税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收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实施股权转让,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对于资料提供完整、内容填写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由涉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并受理,向企业开具《受理回执》。自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企业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审核完毕的《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三份,其中一份留存,二份送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企业在提交有关资料前应计算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总收入减除股权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由代扣代缴单位到其主管税务机关按20%的税率申报代扣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当期损益,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本企业适用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企业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完毕的《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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