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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高法〔2011〕67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
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

  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公民代理人,是指除律师以外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代理人。
  二、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代理人: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有关的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
  (五)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
  上述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附卷。
  四、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一)收取报酬的;
  (二)煽动、教唆当事人或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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