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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职责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大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县规划局负责牵头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地镇政府配合。
  二、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其他手续完备,依法应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未办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县城乡建委负责查处。
  三、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且同时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办理任何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县规划局负责牵头查处,国土、城乡建委、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地镇政府配合。
  四、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未办理任何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由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地镇政府负责查处。
  五、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县规划局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地乡镇政府配合。
  六、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第五条所指情形以外),依法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乡镇政府负责查处。
  七、城市、镇、乡、村规划区范围内,其他手续完备,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牵头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地乡镇政府配合;规划区范围外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牵头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地乡镇政府配合。
  八、乡、村规划区范围内,未办理任何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由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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