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各级安委会是同级政府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组织,代表政府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会组成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切实抓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服从安委会的统一安排,自觉完成安委会安排的工作任务,特别是联合执法行动、打击非法行动、事故挂牌督办、安全生产督查以及对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履职考核等,做到不扯皮、不推诿。
(十一)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自治区一级重点负责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市、县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市、县履行本辖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区域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督促企业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强化乡(镇)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发挥乡(镇)在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排查巡查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方面的作用,严防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发生。全面落实“扩权强县”政策,进一步下放安全生产审批权,按照审批权限分级落实管理责任。
四、全面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十二)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全面优化产业布局,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生产要素整合重组,促进矿山资源优化配置。推进非煤矿山合并重组,制定并实施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达最低开采规模的非煤矿山。坚决淘汰生产规模小、技术装备水平低的煤矿,新建煤矿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 万吨/年。到“十二五”期末,全区煤矿数量控制在100 处以内,非煤矿山开发主体压减1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压减到400 家以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比2010 年减少20%。自治区工信、发改等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支持可有效消除重大隐患的技改和搬迁项目。
(十三)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准入条件。矿山和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公路、水运、轨道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建设项目,在立项、核准和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就项目对区域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影响、项目选址及其周边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影响、拟选工艺技术是否可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等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有关部门要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41 号)的规定,做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