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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三)全面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契机,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及有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工作制度,健全我区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体系。
  (四)加大安全生产普法工作力度。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纳入全区“六五”普法内容;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统与新兴媒体,微博、手机短信等先进信息传播手段,以墙报板报、公益广告、文艺节目、快报简报等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创新“安全生产月”活动形式,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月普法活动。
  (五)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科学制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计划,加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的日常执法、跟踪执法,完善跨地区、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确保执法实效。要以小煤窑、小矿山、烟花爆竹小作坊为重点,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执法行动,严厉惩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镇)两级政府“打非”责任。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辖区“打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打非”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凡对“打非”工作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区,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领导人和牵头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猖獗、后果严重的地区,采取挂牌督办,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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