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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十三)实施“阳光助残扶贫”项目。
  通过各级财政扶持,实施“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项目,创建一批管理规范、辐射带动力强、培训效果好、能够稳定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扶贫基地。实施“阳光大棚”助残项目,发挥当地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生产经营组织的辐射带动作用,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就地就近发展设施农业和生产经营项目,有效提高家庭收入。
  (十四)实施“阳光安居工程”。
  在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扶贫易地搬迁、农民进城落户过程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给予优先安排;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优先纳入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范围,并结合实施中央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阳光安居工程”;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适配符合残疾人个性需求的家居生活设施,完善用水、用电等配套设施。
  (十五)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扶贫。
  要动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以及领导干部、党团员与贫困残疾人家庭结对开展“帮、包、带、扶”,督促帮助落实扶贫和救助政策,选择项目,筹措资金,提供技术支持和市场经营服务,扶助贫困残疾人脱贫。农村基层党组织要抓好残疾人扶贫工作的落实,发挥政治优势,切实帮扶贫困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发展生产,增加收入。鼓励引导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参与农村助残扶贫行动中的优势和积极作用。配合妇联组织开展面向残疾妇女的各类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创业资金、项目扶持,关注残疾妇女的身体健康,为残疾妇女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关部门实施的定点扶贫项目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业。通过慈善捐赠、社会募集、各界帮助等途径多渠道筹措残疾人扶贫资金。县、乡、村(社区)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点)将农村残疾人扶贫、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工作纳入其中。推动建立社会帮扶残疾人扶贫工作的长效机制。
  (十六)提供教育、康复、托养、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农村残疾人教育、康复、托养、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学前康复教育和义务教育。依托乡镇、村基层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优先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知识普及、医疗康复、功能训练、辅具适配等个性化康复服务,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建立残疾儿童随报制度,做到残疾儿童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早康复。实施有效的、类别化的康复救助,解决贫困白内障患者、听力缺损者、肢体残疾者、智力残障者、重性精神病人等不同群体的具体困难。构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负责适配辅助服务。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逐步提高托养服务的补助标准,扩大受益面。结合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开展残疾人文化知识学习和扫盲工作。全面实施“残疾人文化建设工程”,鼓励、引导残疾人积极参加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康复身心,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各级残疾人组织、文化站(中心)应组织农村残疾人参加各类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广泛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结合“文化助残进社区”项目建设农村残疾人文化阵地,促进农村残疾人提高适应能力和生产劳动能力,提升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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