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加强对县、乡级各类卫生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能力培训,逐步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采取进修等多种形式,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下,安排县、乡级医疗保健机构一定专业技术人员到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培训进修,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是继续实施“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卫生活动”,组织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专业人员定期到农村对口支援,对农村卫生人员传帮带,使农村医疗卫生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更好地满足农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五是针对基层实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内容,及时开展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提高项目实施质量,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完善保障制度。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落实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巩固新农合覆盖面,确保新农合参合率继续保持96%以上。随着筹资标准的提高,及时调整补偿方案,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不断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全面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完善门诊统筹制度,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基金,全面启动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0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加强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县、市、区政府按照《自治区编委关于市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桂编发〔2010〕2号)精神,配足县乡级新农合经办人员,协调解决好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问题。加强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全市“一卡通”,提高新农合管理和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农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四)规范服务行为。
1.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实行农村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诊疗收费标准,推进门诊总额预付,住院按病种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有效减轻参合农民疾病经济负担。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加强“乡村一体化”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和改进医院内部管理,建立新型的和谐的医患关系;开展卫生全行业管理,规范医疗市场;完善卫生监督管理体系,重点加强基层卫生监督工作。满足农村居民“病有所医”、“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的基本医疗需求,切实解决看病难问题。
2.规范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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