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县、市、区全面实施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任务要求,保证广大群众公平享有10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不断提高公共健康安全保障水平。发挥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既是农村医疗、预防和保健的服务中心,也是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中心的作用,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急救等服务任务,以及对基层卫生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提供以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康复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卫生服务,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做好辖区内的公共卫生管理。村卫生室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传染病报告、转诊等部分公共卫生服务。
(三)巩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水平。按照国家新农合筹资标准,逐步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实行门诊统筹和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最大限度保障民生健康。
三、保障措施
(一)抓好项目建设。
一是利用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乡村基层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资金,市、县(市区)政府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落实好乡村基层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完成基层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目标,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基本医疗服务。二是采取填平补齐的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乡镇卫生院配备30种基本诊疗仪器设备。三是继续巩固和完善村级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二)加强人才培训。
利用中央给予的学历教育和培训项目补助,以及市、县级政府适当配套经费,完成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农村医学学历教育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乡村医生、村级保健员的培训任务,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水平。
一是实施乡镇卫生院人员学历教育培训,在“十二五”期间大专以上学历达40%以上,消除无学历人员。制定全市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在职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二是开展乡镇卫生院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妇女儿童保健、五官科、急诊医学、护理、中医等业务科室技术骨干人员的培训工作,用3年时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乡镇卫生院骨干人才、全市乡村医生的培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