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肃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要综合运用经济、
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对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要层层诫勉约谈、警示通报、挂牌或跟踪督办;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四)积极宣传动员,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组织新闻巡访、开展警示教育周、安全文化周,以及企业开展“六个一”、安全文化“六进”活动,迅速掀起对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强大舆论氛围。要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各县市区都要设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举报电话,实行24 小时值班,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不力、走过场的单位,以及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要及时公开曝光。
(五)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掌握情况。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建立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查通报制度。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辖区非煤矿山工作进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月15日前将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每县市区每周至少报送1 条、市牵头部门每周至少报送1 条信息,其他成员单位也要积极主动报送信息,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六)强化统筹兼顾,做到标本兼治。要将集中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作为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要紧紧抓住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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