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非煤矿山的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对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第四阶段: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并于8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六、行业督导和政府督查
(一)行业督导。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非煤矿山特点,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确保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6月20-30日,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非煤矿山专项督察。参加单位:市工信委、公安局、安监局。
(二)政府督查。采取市级督查县级、县级督查乡级的方式进行。
8月15日-20日,市组织督查组,督查组负责督查。具体督查方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 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县、乡两级政府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加强协调配合,注重源头治理。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担非煤矿山有关环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职责的部门,要主动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对屡禁不止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确保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要认真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堵住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源头。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企业,供电部门一律停止供电;统计部门不予统计其产值;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产品;交通部门严禁非法产品上路运输;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发改、工信等有关部门要停止项目审批和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