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重点范围
以全市非煤矿山高危行业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整治。
(二)重点内容
1.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备案、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严厉打击和取缔各种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按照“既处理人,又处理事”原则和“三不留一毁闭”要求,全面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驱散非法采矿者、抓捕惩办非法盗采组织者、毁闭矿窿、矿坑,确保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的查处整改落实到位。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严肃查处以采代探、越界勘查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以采代探”的;矿山、尾矿库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运行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外省登记、注册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我市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督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对存在以上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的单位、个人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和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及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