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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及时组织开展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和整改情况后督察,巩固执法成果,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大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力度。认真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企业的排查,全面掌握企业排污状况,彻底整治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和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监管。强化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转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执法监管。将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纳入到日常环境执法监管中,认真排查污染隐患,从固定源、面源、流动源、连接水体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整改到位。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或周围的涉重金属、化工、酒精、造纸、淀粉、制糖、纺织印染等重点排污企业要加强监管,严密监控,坚决防止发生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充分利用监测结果,实行饮用水水源地预警预报制度,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及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保障饮用水安全。
  (六)强化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实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常态化,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实施严格监管措施,防止开发不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开发建设活动。
  (七)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加强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和广播电视、移动通信工程、高压输变电等伴有辐射建设项目的监管,加大对未批先建、擅自改扩建的伴有辐射建设项目的查处力度。对核设施实行最严格的环境监管防控,加快做好在建、拟建核设施外围辐射环境监测,完善核设施环境本底调查和流出物监测与评价制度。加强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贮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做好射线装置转让、报废的申报登记,完善放射源、射线装置和开放性同位素应用分级监管制度。加强对铀矿和伴生矿采冶、废旧金属回收市场、金属冶炼厂、辐照中心的监管。
  (八)提高环境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坚持重点突出和全面防控相统一,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建立环境风险数据库。按照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要求,加强对涉重金属、化工、石化、造纸、酒精、淀粉等高污染高危行业的风险评估、应急预案、风险预警等环境执法监管工作。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调、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环境应急救援机制,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环境污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储备制度,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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