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防范环境风险,确保我区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环境执法监管体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部门共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严格的环保目标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负责的齐抓共管机制。各级环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信、公安、监察、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工商、海洋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高效的环境执法共同监管联动机制。
(二)完善环境监管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确定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能,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设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席会议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定期研究工作。健全环境预警应急管理体系,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相结合,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形成经常性监管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跨行政区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建立我区跨行政区环境执法监管、联防联控、应急处置和污染纠纷处理协调联动机制。完善与广东、湖南、贵州、云南等邻省的环境保护合作协调机制。
二、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一)突出抓好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从项目立项、评估、审批、验收等环节加强环境监管,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监管。重点加强对涉重金属、化工、造纸、制糖、酒精、淀粉、纺织印染、燃煤发电等排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及时掌握企业排污和设施运行情况,对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及时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强化对相关企业的环境监察、监督性监测和有效性审核工作,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进行一次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现场监察,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属于涉重金属企业的,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督促企业在排放口安装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行管理。加强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充分发挥自动监控成果对环境执法监管的支撑作用。
(三)深入开展涉重金属企业环保专项行动。以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矿采选及冶炼、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电镀、电解锰、化工等重金属排放企业为重点,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排查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隐患,严厉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或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实行区域和行业限批,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