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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贵政办〔2012〕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环境执法监管相关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部门环境执法协同监管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结合环境风险隐患大排查工作,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在排查环境风险隐患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与环境执法需要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监管能力建设的投入,充实健全执法队伍,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为监管部门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

  五、完善环境监测预警机制。整合环保、安全监管、国土资源、气象、卫生、海事等监测体系,加强互联互通,进一步完善功能、科学布点、强化装备、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公众参与监督,拓宽监管渠道。加大环境信访调处力度,健全环境信访制度,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责任监督体系。

  七、严格责任追究,从严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对在环境执法监管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突发环境事故的,视情况进行处理,并追究属地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对在执法中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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